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隐形冠军”之父:中国已成为创新的最佳试验场******
中新社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 彭大伟 李金磊)“隐形冠军”之父、德国著名管理学者赫尔曼·西蒙近日在中新社“东西问·中外对话”栏目中表示,德国的优势在于高科技和专精,而中国企业优势则在于发展速度和消费者对创新更友好。
谈及中、美、德三国企业经营和创新文化的异同,赫尔曼·西蒙认为,中国消费者比德国消费者更愿意接受和采纳创新。因此,中国已成为创新的最佳试验场,尤其是数字创新。“你真的可以(在此)检验自己是否能够成功。”
在赫尔曼·西蒙看来,中国在许多领域都处于领先地位,比如高铁、人工智能。他举例称,一家德国“隐形冠军”正在上海建设其人工智能中心。因为他们认为,在人工智能产品和流程的研发方面,中国提供了比德国更好的机会和环境。
他进一步指出,放眼其他领域的德国“隐形冠军”,比如采矿技术,德国企业已经在中国建立了综合的采矿技术中心。因为德国已经不发展采矿业了,但是采矿业仍然是中国的重要产业。
去年,中国启动了一项计划,投入13亿美元以培育1000家新的“隐形冠军”企业。赫尔曼·西蒙表示,中国政府正在培育、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发展中小企业来促进经济增长非常明智。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与战略系教授、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陈劲认为,美国企业强在战略创新、德国企业善于技术创新,而中国企业则善于整合资源、进行商业模式创新。三国应学习各自优势,取长补短,以实现更好发展。
“如果能够顺应全球化经营的趋势,建立融合不同文化、文明的跨国企业,实现中、德、美合作协同发展,这对整个世界经济发展将有很大贡献。”陈劲称。(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