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古郡”广西钦州的特色年味******
(新春走基层)“岭南古郡”广西钦州的特色年味
中新网钦州1月17日电:“岭南古郡”广西钦州的特色年味
记者 翟李强 杨强
1月15日,壬寅年农历腊月二十四,年已七旬的广西钦州灵山烟墩大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黄平修踏上约一米高的铁板凳,擂响了他新年的第一通鼓,鼓声震耳撼人。黄平修介绍,这种闹春的鼓声在附近的村庄里将会持续至元宵。
烟墩大鼓系钦州市灵山县烟墩镇一带的一项独特而古老的传统器具,相传起源于古代先民用作驱鬼避邪、驱赶猛兽和传递战争信号的器具,如今已演变成当地迎春、祈福、庆祝丰收,或用于开业庆典等的乐器,列入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在烟墩镇邓塘村的烟墩大鼓工作室里,陈列着多面赛人高的大鼓,最高的一面约有3米,每一面大鼓都用很多钢丝绳由鼓面绷至鼓脚。黄平修介绍,这些大鼓都是用樟木和牛皮制作的,有了钢丝绳的作用,通过调节鼓脚的木楔就可以改变大鼓的音效。
黄修平说,击鼓闹春是当地传统习俗,每逢大年初二,附近各村还会聚集在一起斗鼓,比拼鼓声,祈求风调雨顺,驱疫辟邪,2023年春节也不会例外。
在灵山县佛子镇大芦村,始建于清朝乾隆十二年的东园别墅前,几位老人围坐一起烤火聊天,古宅里,刚从广东放假返乡的劳会正在为古宅和乡亲写春联,他的三个孩子围着桌子聚精会神地看着。劳会每写一字,他侄女就帮着拉一下红纸。一旁的劳永秀和她的侄子也一样默契地配合着,完成了一副又一副的春联。
这个传统在大芦村年年都有。劳会说,他的爷爷生前也是每年都给村里人写对联,就是因为有这样的熏陶,他热爱书法,执着于写春联的传统。1997年爷爷去世后,他就接过棒来了。带上孩子们,就是想让他们感受传统。
劳会领着孩子们在大芦村古宅里写春联。 翟李强 摄劳永秀告诉记者,她为古宅写春联是从2019年回到老家工作后开始的,之前都是老长辈写,现在年轻人慢慢接任了。
据了解,大芦村以古屋、古树和古楹联而闻名,是目前广西发现的保护最完好、规模最大的明清建筑群,现保存有305副古楹联,因而被誉为“广西楹联第一村”。
春节临近,年味愈发浓烈。与烟墩镇相邻的灵山县沙坪镇街上,人们正在忙着置办年货,人流车流叫卖声交错在一起,很是热闹。芝麻饼是当地的民众喜爱的特色小吃之一,是人们常备的年货。糯米制作的饼皮,用叉烧、薯蓉等作馅,再裹上一层芝麻,经过烘烤,香脆可口。
工人在赶制芝麻饼。 翟李强 摄“今天到现在都没停过。”1月16日下午,冯艺的工人在忙着打包芝麻饼给客户发货,他的车间里,工人们在忙着赶制新一批芝麻饼。冯艺介绍,他从2003年开始生产芝麻饼,每年中秋和春节前是最忙的时候,2022年从农历十月底开始至今生产了逾100万个,目前已经卖了九成。
在灵山,年味也缺不了大粽子,有“无粽不成年,唯喜必有粽”的说法。灵山大粽广西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大粽哥张龙芬介绍,灵山大粽以大而著称,状如枕头,主要用野生冬叶和糯米、绿豆、猪肉、猪蹄、鸡等包制而成,标准的灵山大粽一般都有4斤重,大的庆典大粽有几百斤重,寓意“传宗接代、高中状元、光宗耀祖等。逢年过节,灵山人以大粽、粉利、芝麻饼“吉祥三宝”迎来送往,寓意家庭团聚,总之顺利。
粱受轩刚包好用一只整鸡做馅的大粽子。 翟李强 摄1月16日,在大芦村的古宅里,村民粱受轩用一只整鸡和糯米、绿豆一起包了一个大粽子,足有5斤重。“用鸡做馅的大粽寓意生活吉祥如意、事业如日中天。”大粽哥张龙芬说。(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