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跨境数据流通合规与技术应用白皮书》发布******
日前,“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高峰会2022”在香港、深圳、澳门三地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峰会由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生产力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工智能与机器人学会、香港人工智能与机器人学会与澳门大湾区人工智能学会主办,以及深圳数据交易所、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研究院、湾区数字科技联盟、开放群岛开源社区联合承办。
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局长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领导,以及国际图灵奖得奖者、三十余名中外院士及专家、多位大湾区高校校长出席会议,或将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三地联合主办的最高层次的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专业会议。
会上,国家信息中心原党委书记、常务副主任,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研究院名誉理事长杜平为《跨境数据流通合规与技术应用白皮书》致辞,联易融创始人、董事长兼CEO宋群作为主编单位代表出席发布仪式,并正式发布了由开放群岛开源社区跨境数据流通小组牵头,联易融、深数所、贵数所、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研究院、中国电子、天翼电子、微众银行、顺丰科技、勤达睿、广和律所、大成律所、中伦律所、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星环科技、南方财经、雁联科技、九鑫智能、八分量等三十余家机构编写的国内首份《跨境数据流通合规与技术应用白皮书》。
跨境数据流通成为推动新型全球化的新引擎
近年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成果快速涌现,陆续进入到大规模快速实现商业转化的阶段。与此同时,在催生大批数字化企业、数字化业态、数字化应用场景的过程中,全球互联网协议流量以及全球数据量都呈现指数级增长势头。伴随着跨境数据在支持国际贸易活动、促进跨国技术合作、推动数据资源共享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数据作为要素具有巨大价值已经成为国际共识,促进数据跨境流通及数字贸易,正成为推动新型全球化的新动力。
2022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也指出,“深化开放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探索加入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双边多边协商,推进建立互利互惠的规则等制度安排。鼓励探索数据跨境流动与合作的新途径新模式”,加强数据跨境流动的探索,成为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格局中的建立优势的关键。
探索合法、合规、可落地的跨境数据流通技术解决方案
开放群岛开源社区跨境数据流通小组以助力企业合法、合规实现数据流通业务出海为目标,围绕着国内数据的出境、国外数据的入境以及第三国数据过境等领域,联合生态伙伴结合业务模式与技术能力推进合法合规可落地的技术解决方案。
本份白皮书集领域内行业专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智慧,以跨境数据流通线下合规与线上技术解决方案相结合为特色,在研究数据出境接收国及地区的法律环境分析的基础之上,探索技术手段实现跨境数据的高效流转,是跨境数据技术解决方案的首次集中展现。白皮书系统剖析了我国在数据跨境流通领域的发展现状、难点和障碍;同时,全面梳理了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在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跨境流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为国内从事合规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关素材的参考;还重点围绕金融、医疗、汽车、物流和跨境电商等行业,探索如何利用区块链、数据网关、隐私计算等最新技术,提出推进数据高效、合规跨境流动的技术解决方案。
以粤港澳数据跨境为起点,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浪潮
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在经济贸易、投资融资、科技交流合作、人员往来等多个方面都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且成效显著。面临新时代的新情况和新任务,如何以数据跨界流动来赋能粤港澳三地间人流、物流、资金流更加精准、便利、高效、安全地流通,提升大湾区整体的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的效率和安全性,是三地政府管理部门、企业和市场服务机构的重大任务。
尝试以粤港澳为样本,探索实践数据跨境流动的大湾区方案有利于我国在参与世界数据经济合作中积累经验并发挥重要作用,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地的中国特色,在数据跨境流通、基础制度体系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和通用协议制定、数据安全流通技术应用等重大问题上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有效做法。不仅仅是大湾区三地的事情,对于中国积极主动参与国际数字贸易、世界数字经济技术合作和网络空间治理以及维护速度主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柯岩)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