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通”复航后便利往来 台胞要求尽快全面恢复两岸正常交流******
新华社厦门1月29日电(记者石龙洪 许雪毅)1月7日部分复航以来,中断近3年的两岸“小三通”客运航线平稳有序运行。记者从福建省台港澳办获悉,截至29日,厦门到金门航线46航次运载3000余人次,福州到马祖航线10航次运载230余人次。
“我度过了一个幸福满满的春节。”在厦门工作的金门乡亲卢莉莉通过“小三通”返乡,一家人吃团圆饭,共度佳节,其乐融融。“这次终于可以便捷回家过年,家人都超开心。”她说。
“经‘小三通’往返只需300多元人民币,而绕道岛内转机需花费上万元。”年前,金门乡亲李汉强带孩子经“小三通”来福建探亲。他表示,希望“小三通”尽快常态化运行,这是台湾同胞的共同愿望。
2020年2月,民进党当局以防疫为借口单方面暂停“小三通”。在台湾社会各界持续强烈呼吁下,台行政管理机构去年底通过“金马地区民众春节交通专案”,允许在春节前后一个月期间以专案方式申请航班,但限定航班数量,且仅限金门、马祖民众及当地大陆配偶申请,在大陆的广大台商台胞被排除在外,台湾舆论批评其为“只做半套”。
大陆方面持续推动“小三通”复航。1月28日、29日,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主任宋涛在厦门了解“小三通”部分复航情况,慰问经“小三通”往返厦金的台胞,走访厦门台协和台资企业,与在闽台胞台企代表座谈,听取意见建议。
宋涛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年贺词中希望两岸同胞相向而行、携手并进,共创中华民族绵长福祉。我们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在推进民族复兴和祖国统一进程中,始终尊重、关爱、造福台湾同胞。要和平、要发展,要交流、要合作,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心声。当前,大陆疫情已得到很好的控制,台湾同胞完全可以安心前来学习、工作、创业、生活。两岸同胞对实现正常交流往来的意愿强烈,我们高度重视并已全面做好相关准备。以疫情为借口阻挡两岸交流违背民意,不得人心,应尽快全面恢复“小三通”和两岸民众正常交流往来。
“大陆持续努力推动‘小三通’复航,关心照顾台商台胞的发展和生活。我们深受感动,更坚定了扎根大陆的信心。”厦门台协荣誉会长吴家莹表示。
“民进党当局开放‘小三通’只做‘半套’,大陆台商台胞非常不满。”厦门台协会长韩萤焕表示,我们强烈呼吁民进党当局尽快全面恢复“小三通”和两岸直航航点,恢复两岸正常交流往来。
台湾青年范姜锋表示,两岸同胞是一家人,两岸青年需要交流合作。民进党当局应取消对两岸交流往来的所有限制,为谋政治私利不惜损害台胞利益,只会遭到民意背弃。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